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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丹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丹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刑初67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丹丹,女,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4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丹丹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忠玉、张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丹丹的父亲马某1于2010年6月死亡,其家人隐瞒马某1死亡事实,以马某1名义骗领其养老保险金,至2012年9月共计领取23882.58元。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马丹丹的母亲李某1去世后,马丹丹继续隐瞒马某1死亡事实,以马某1名义骗领其养老保险金至2015年4月,共计42163.08元。其中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拨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累计为16475.42元。另外,马某1退休前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个人账户部分有3144.47元,按规定不在冒领范围之内。故被告人马丹丹骗领养老金数额为22543.19元。现马某1卡号为6228655500011330741的养老金工资卡中有余额20426.12元。被告人马丹丹于2016年2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吉林银行卡6228655500011330741;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个人已参保证明、养老金表格、关于冒领退休费金额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火化证、发票、证明、历史数据查询表;3.证人马某2的证言;4.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庄某1的陈述;5.被告人马丹丹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丹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马某1的名义骗取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丹丹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减轻处罚。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马丹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丹丹的父亲马某1于2010年6月死亡,其家人隐瞒马某1死亡事实,以马某1名义骗领其养老保险金,至2012年9月共计领取23882.58元。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马丹丹的母亲李某1去世后,马丹丹继续隐瞒马某1死亡事实,以马某1名义骗领其养老保险金至2015年4月,共计42163.08元。其中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拨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累计为16475.42元。另外,马某1退休前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个人账户部分有3144.47元,按规定不在冒领范围之内。故被告人马丹丹骗领养老金数额为22543.19元。现马某1卡号为6228655500011330741的养老金工资卡中有余额20426.12元。被告人马丹丹于2016年2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马丹丹于2017年5月4日将以马某1名义骗领的养老保险金全部退还给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丹丹并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庄某1的陈述,被告人马丹丹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2的证言,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个人已参保证明,养老金表格,关于冒领退休费金额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火化证,发票,证明,历史数据查询表,吉林银行卡,马丹丹返还社保的钱款证明、银行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丹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他人的名义骗取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养老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马丹丹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马丹丹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马丹丹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真诚,且已经退赔了其骗取的全部钱款,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丹丹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井艳人民陪审员  孙忠宇人民陪审员  张军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