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超跃与黄龙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超跃,黄龙,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曾超跃,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龙,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龙某,男,1982年7月20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黄某、龙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某、龙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26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