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力英、张国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英,张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力英,女,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张国安,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申请执行人王力英与被执行人张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国安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已委托清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43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