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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培光与山东国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光,山东国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451号原告:张培光,男,汉族,工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山前村。被告:山东国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国大路。法定代表人:徐永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培光诉被告山东国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张培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培光负担。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