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培光与山东国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光,山东国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451号原告:张培光,男,汉族,工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山前村。被告:山东国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国大路。法定代表人:徐永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培光诉被告山东国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张培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培光负担。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