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薛卫荣、俞美娟与崔菊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卫荣,俞美娟,崔菊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05号原告:薛卫荣,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俞美娟,女,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崔菊萍,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薛卫荣、俞美娟与被告崔菊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薛卫荣、俞美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卫荣、俞美娟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卫荣、���美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卫荣、俞美娟共同承担。审 判 长 孙驾飞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晨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