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639号原告:史某某,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张某某,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75元。审判员 王新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