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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639号原告:史某某,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张某某,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75元。审判员  王新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