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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阿克苏利海节水滳灌有限责任公司诉吴捷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利海节水滳灌有限责任公司,吴捷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1093号原告:阿克苏利海节水滳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阿塔公路4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曹润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捷沁,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克苏市。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阿克苏利海节水滳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海节水公司)诉被告吴捷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海节水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利海节水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利海节水滳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5元,已减半收取1798元,由原告阿克苏市明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畅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