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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宇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宇军,男,1998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大江,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百管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宇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沙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宇军及其辩护人李大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至7月,被告人黄宇军伙同他人在大方县普底乡、黔西县洪水乡等地3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20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宇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宇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黄宇军与李兵、柳正中(二人已判刑)相互邀约盗窃,三人窜至大方县普底乡街上“火烟洞”处,李兵将被害人高某甲价值1800元的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藏匿于百里杜鹃金坡景区内,后该车丢失。二、2016年6月15日晚,陈某某(在逃)提议盗窃摩托车,被告人黄宇军与李兵表示同意后,三人窜至大方县普底乡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由被告人黄宇军放哨,李兵、陈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普底街上某某理发店门口价值2457元的一辆黑色踏板车盗走。后因该车无法发动被丢弃,刘某某将该车找回。三、2016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黄宇军伙同杨某某、陈某某窜至黔西县洪水乡长堰街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超市处,由被告人黄宇军与陈某某放哨,杨某某撬窗进入林城超市内,将该超市价值3650元的80盒香烟及1300余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0盒香烟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黄宇军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高某甲经济损失3000元、朱某某经济损失10100元,二被害人对黄宇军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黄宇军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甲、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乙、杨某某、汤某某、李某、柳某某、黄某某、高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销售发票、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本院(2017)黔052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金坡苗族彝族满族乡化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黄宇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宇军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宇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宇军赔偿了被害人高某甲、朱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宇军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从犯、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宇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