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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执复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南阳惠家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惠家商贸有限公司,寇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复23号复议申请人南阳惠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寇亚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新,河南省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复议申请人南阳惠家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7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社旗县人民法院认为,冻结南阳惠家商贸有限公司在河南农村信用社社旗联社营业部260万元存款是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归还他人的欠款,该公司对该款不享有实体权利,且主体不适格。复议申请人南阳惠家商贸有限公司称复议人账户内的该笔款项是代收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归还我公司员工李倩的380元还款,该笔款项应属我公司所有。本院查明,寇亚伟与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豫1327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欠付寇亚伟材料款2200821、98元,并对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前给付原告寇亚伟10万元现金和价值10万元的地板砖,从2016年10月开始,被告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8万元,直至货款付清为止,若被告发生一期逾期付款,视为违约,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下余全部货款予以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按每月百分之二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为止。2016年10月12日,寇亚伟申请社旗人民法院对该案强制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11月7日,寇亚伟与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月7日,寇亚伟申请社旗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另查明,南阳市中意天泓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农村信用社社旗联社营业部于2016年12月17日签订了(公司借字)20161217号的500万元借款合同,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以其财产为该笔贷款设置抵押,并于当日与社旗联社营业部签订了(公司保字)2016121701—1号抵押合同。南阳市中意天泓科技有限公司与社旗联社营业部又于签订了委托合同,要求社旗联社营业部将公司账户内的450万元划至南阳惠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再查明,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与南阳惠家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债务纠纷。南阳惠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账户上380万元系该公司员工李倩委托代收的还款。李倩于2017年3月10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南阳惠家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其复议主体不适格。对本案执行法院冻结的涉案款项异议,应有利害关系人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南阳惠家商贸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怡琳审判员  李进军审判员  杨峨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洋党闯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