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春清与葛成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清,葛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徐春清,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葛成俊,男,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清与被执行人葛成俊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1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