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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春清与葛成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清,葛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徐春清,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葛成俊,男,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清与被执行人葛成俊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1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