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肖记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记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记财,绰号“豆腐”,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于广州市从化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记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记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肖记财酒后驾驶车辆带领同案人利某、谢某1、谢某2、谢某3、“龙少”、“佬锦”、“婆乸”、“佬镇”、“撩米”、“猪达”(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手持长刀、木棍等工具,去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莲塘村田一队,以爬围墙、撞大门等方式强行非法闯入被害人何某1家中,并持长刀、木棍等工具对被害人何某1及其家人何某2、禤某、戚某、何某3等人进行殴打致其五人受伤,并将被害人何某1家中的门窗、小汽车挡风玻璃等财物砸坏,以此威胁被害人何某1不让其向被告人肖记财的父亲肖某1讨要债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1、何某2、何某3、禤某、戚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1家中财物损失合计4384元。公诉机关并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肖记财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肖记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只是带人到被害人何某1家找被害人何某1就其父亲的债务进行协商,没有参与并指使他人对被害人何某1及家人进行殴打,且其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肖记财酒后驾驶车辆纠合同案人利永坚、谢海程、谢炽威、谢志恒、“龙少”、“佬锦”、“婆乸”、“佬镇”、“撩米”、“猪达”(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去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莲塘村田一队,以爬围墙、撞大门等方式强行非法闯入被害人何某1家中,并持刀、木棍等工具对被害人何某1及其家人何某2、禤某、戚某、何某3等人进行殴打致其五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1、何某2、何某3、禤某、戚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并将被害人何某1家中的门窗、小汽车挡风玻璃等财物砸坏(经鉴定,被害人何某1家中财物损失合计4384元),以此威胁被害人何某1不准向被告人肖记财的父亲肖某1讨要债务。另查明,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肖记财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及双方债务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共十二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指控提供并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据证实,其中:1.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肖记财和同案人谢某1、利某照片的笔录,陈述称2016年9月15日凌晨2时35分许,我接到肖某1的电话称他儿子要过来还钱,问能否减免一点,我就让肖某1一起过来,这样大家才会清楚数目。过了大约2分钟,我在二楼走廊看到3个男子在家附近,以为肖某1等人来到了,于是告诉他们我在楼上。当我打算下楼去开围墙的大门时,突然听到家侧边的窗玻璃被人打碎,便边报警边下楼。此时,该三名男子从外面爬墙进来后打开了大门。他们手里拿着器械,有人拿着刀,有人拿着木棍,有人拿铁管。这时我的小儿子何某2(在二楼睡)和女婿戚某(在四楼睡)可能听到声音也出来了,我便在门口拿起一条废弃的塑料管(约70CM长)把人赶走到村市场附近的桥头边,途中大儿子何某3也过来帮忙。当我追到桥头边时,对方约有十五人站在一起,他们手里都有器械,旁边停有2辆小车,我在其中一辆皇冠3.0小车驾驶位上看见肖某1的儿子。接着那十几人拿着器械追着我和两个儿子、女婿,肖某1的儿子也下车追过来了。我被追回家后关上大门,有两三个人爬围墙进来,并用木棍打我。其中一名男子拿着长木棍向我打过来,但被我老婆推开,结果对方打中我老婆的头部。在这过程中,有一个穿红白相隔的短袖T恤的较胖男子拿着棍恐吓我。后来对方离开,我也跟着出去,走到市场附近的桥头旁,看见肖某1开着摩托车到场,肖某1走到皇冠小车旁打了他儿子两巴掌,接着对方的人都上车离开。我和家人都有受伤,家里两块玻璃窗、大门、两辆小车也被打烂、砸花。我与肖某1的债务发生在十多年前,当时我将价值约六万元的木材转让给肖某1(未付钱),后他又向我借了约九万元。至今肖某1只还了两万元左右,最近几个月我因为缺钱就叫肖某1还钱,但两人一直都没有争吵过。经辨认,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带人到其家中将我打伤的被告人肖记财,是肖某1的儿子;经辨认,照片上的男子分别是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到我家中对我及家人进行殴打的同案人谢某1、利某。2.被害人何某2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肖记财和同案人谢某1、谢某2、利某照片的笔录,其在2016年9月15日的陈述称2016年9月15日2时30分许,我在睡觉时听到玻璃被砸碎的声音就下楼看,看见约有8个人围住家里,有些人砸玻璃,有些人爬围墙想要进来,而我父亲堵着大门,用扫把驱赶那些人,不让他们爬进来。然后一个男子站在门上想用木棍打我父亲,但父亲被母亲推开了,木棍就打到母亲的头部,开始流血。接着该男子拿着木棍从门上跳了下来,打开了大门,爬进来的男子就冲出去,于是我和父亲、姐夫也拿起塑料水管(长度约80厘米,里面是空心)冲出去。此时有十几个人冲过来,其中有四个人(三人手里面拿着木棍,一人手里拿着水果刀)围着我殴打,我被打了两棍后摔倒在地上,原本拿在手上的塑料水管也掉在地上,左手被刀划伤,右手食指被木棍打伤。对方的人有使用木棍或者小刀,木棍约1.2米长,约3厘米宽,我身上的刀伤就是被一把银色水果刀所致,长约20厘米,刀柄是铁做的。其在2016年12月1日的陈述称:2016年9月15日凌晨,肖某1的儿子(花名“豆腐”)纠集十数人到我的家,打砸家中的物品,并殴打我和家人,导致我父亲、母亲、哥哥、姐夫和我本人受伤。经过回忆以及通过其他渠道了解,我得知当时最开始爬门进到家里的人叫谢某2(当时下楼后有看到该男子正爬门进入我家),门打开后,有份参与打人的有谢某3(该男子有份殴打我哥何某3)、利某(当时在屋外有看到该男子手持一根带血的木棍从我家走出来)、“程沟”、“婆嘎”以及“豆腐”,另外最后恐吓我们的人叫“佬镇”。经辨认,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带人到其家中将我打伤的被告人肖记财,是肖某1的儿子;经辨认,照片上的男子分别是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到我家中对我及家人进行殴打的同案人谢某1、谢某2和利某。3.被害人戚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肖记财照片的笔录,陈述称2016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我在家中睡觉时被吵醒就走到四楼阳台往下看,看见十几个男子聚集在家楼下。其中有几个人手里拿着器械,有的拿着木棍,有的拿着一把长刀(长刀加刀柄长约1.2米,刀柄是铁质的),而且拿着长刀的男子还打电话不停地叫人过来。我下到一楼时发现大厅的玻璃全部被打烂。后来外面的男子里有人爬围墙进来了,并打开把围墙门,于是我、岳父何某1、岳母、何某1的小儿子何某2就冲出大厅,对方也分散成三个方向跑。他们手上拿着器械,我岳父和小舅何某2手上也各拿着一条废弃的蓝色塑料自来水管。当时我被三、四人手上围着打,并被打倒在地上。后来他们停了下来,我就往没人的地方逃跑了。约10分钟后,我再回到家就看见何某1的大儿子何某3被砍断了一根手指,以及岳母、岳父、何某2都有受伤。我能认出其中一个男子,就是这名男子拿着刀打电话叫其他人过来,并用木棍打我。经辨认,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带人到其家中将我打伤的被告人肖记财,是肖某1的儿子。4.被害人禤某的陈述及辨认同案人谢某1、利某照片的笔录,陈述称2016年9月15日2时30分许,我在睡觉时听到丈夫何某1的电话响,后来就听到楼下很吵,于是走到阳台往外看,看到大院外面河边有两个年轻人,远处还有三四个人。河边的两个年轻人说就是这栋楼了。没过多久,这些人冲进我的家,有人爬围墙,有人推大门,并把玻璃敲碎。于是何某1堵住大门,用棍驱赶这些人,后来他出门想看看到底怎么回事,有几个年轻人追了上来(印象最深的是其中有一个身材较肥的),一边追一边打,把他追回到屋里。打架过程中我看见对方的人拿着木条(用来安装楼梯扶手的木条,顶部是一个圆球,下面是四方的条形,长约一米),便马上堵住大门,此时一个年轻人爬门进来,拿起木棍敲我的头,头部流血了,后来被其他村民送去医院治疗。我认为当时用棍敲我头部的年轻男子,应该是肖某1的大儿子。经指认,证实照片上的作案工具就是2016年9月15日凌晨一男子用来打破其头部时所使用的物品。经辨认,照片上的男子分别是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到我家中对我和家人进行殴打的同案人谢某1、利某。5.被害人何某3的陈述及辨认照片被告人肖记财、同案人谢某1照片的笔录,陈述称2016年9月15日凌晨两点多,我听父亲叫喊的声音后打开窗户向外看,看见父亲何某1正被三、四个人手持木棍的男子进行殴打,于是马上下楼,将正在殴打父亲的人拦开。当时我看到打人者中间有一个是湖田村肖某1的儿子。后来又有十几个男子手持棍棒等武器从几个方向过来,殴打我和父亲,并一直由连矿桥头附近打回到父亲家楼下。期间,我和父亲、弟弟何某2分别被四、五个人殴打。于是我跑到邻居何某7林家拍门求救,后来村民们都出来了,那些人就逃跑了。在打架过程中我右手食指被刀砍伤、右肩被打骨折、后脑勺被打致部分破损,且后背、腹部以及手脚都出现不同程度擦伤。我记得殴打我和家人的人中有一个身材较胖的男子,而带头的是湖田村村民肖某1的儿子,另外还有十几个人。他们每个人都拿着武器,有些人拿棍棒,有些人拿水果刀。经辨认,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带人到我父亲家中将我和家人打伤的被告人肖记财,是肖某1的儿子;经辨认,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程沟”,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有份到我父亲家中对我和家人进行殴打的同案人谢某1。6.证人何某4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肖记财、同案人利某照片的笔录,陈述称当天凌晨2时30分许,我在休息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就出去看一下,刚出到村道旁就看见2辆小汽车停放在何某3家某,并有5至6人,其中有2至3人手持木棍、水管、砍刀在该村道旁停留。我继续往莲塘村市场走去,看到有5至6人从同村何某1家走出来,接着何某1和家人也出来。出来的5、6个人与当时停留在该处的人一同上了那2辆小汽车往银林村方向离开。当时我看到对方约有12至13名男子,有部分人员(约10人)手持水管、木棍、砍刀。其中有四人是认识的,分别是“撩米”、“猪达”、“豆腐”(肖某1的儿子)、还有一名其不知道名字。何某1和妻子都有受伤,何某1家中的窗户和停在外边的小汽车都有毁坏,但没看到对方的人有受伤。经辨认,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豆腐”,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带人到莲塘村殴打何某1一家人的被告人肖记财;经辨认,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撩米”,于2016年9月15日凌晨到何某1家中殴打何某1及家人的同案人利某。7.证人何某5的证言,称当天凌晨三时许,我没有看到打架的过程,只看到打斗完后最后一名男子拿着一把长砍刀坐上一辆小汽车,然后该辆小汽车与另外一辆汽车往银林村方向离开。当时还看到何某1及家人都受伤了。8.证人何某6的证言,称当天凌晨2时20分许,我在连圹桥看到一些男青年手里拿着武器(有的拿着钢水管,有的拿着的钢管一头焊有砍刀,有的拿着竹棍,有些还拿着木棍),还看到路边停有两辆小汽车,车上有人在叫那些男青年上车离开。然后我看见湖田村村民肖某1(花名“石头”)也来到现场,他用头盔扔向其中一名男青年,但是没有扔中。之后那些男青年驾驶那两辆小汽车通过连圹桥往银林村方向逃离。之后何某1及其妻子、两个儿子、女婿先后出来,他们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伤。当时听肖某1说他用头盔砸的那个男青年是他的儿子。当晚打架的男青年共有十三、四人,但我不认得,不过听肖某1说其中有一个是他儿子。9.证人肖某1的证言,称2016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我儿子肖记财打电话问我是否欠莲塘村何某1的钱,并称他有钱,现在就去何某1家还钱。后我打电话告诉何某1,我儿子现在过去还钱,能不能适当减免。何某1说可以,不过最好我也过去一趟。当我去到何某1家门处,见到有四五个人乘坐一辆黑色轿车离开,何某1衣服上有很多血,另外何某1老婆、两个儿子、女婿身上都有伤。何某1说是我儿子带人过来把他家里人打伤了。肖记财是大约13号那天才得知我欠何某1钱。虽然我和何某1存在债务,但两人之间关系一直都挺融洽的。10.被告人肖记财的供述与辩解,其在2016年11月10日的供述称2016年9月14日晚上20时许,我朋友“龙少”联系我,说过来从化找我玩。到了23时许,“龙少”开着一辆白色小车搭着他的五个朋友(其中一个叫“佬锦”)到湖田村跟我一起吃宵夜。期间我有向“龙少”提及我父亲欠何某1的钱,现对方催还钱并收取利息。“龙少”听后就帮我去找对方协商。在15日凌晨2时许,我与“龙少”等人一起坐上“龙少”的车去找何某1,并打电话告知父亲要到何某1家协商。去到莲塘村时我看见桥头旁一楼房二楼阳台有个女的,此时“龙少”和2、3个人已走到该楼房旁边的小巷并拍门,之后听到打碎玻璃的声音,没多久何某1和3、4个男子(有2个应该是他的儿子)拿着刀和铁通等器械追着“龙少”等人出来。我想开车逃跑但找不到车钥匙,还被何某1等人抓住。其中何某1的一个儿子手里拿着2把刀,并把其中的一把放在我脖子上。没多久,龙少”等人在附近捡了些木板、木棍等器械救我。当时我有劝架,但双方还是对打起来,最后何某1及儿子等人被打得四处逃跑。过了一会,我父亲开摩托车来到现场打了我两巴掌,并让我先离开,于是我和“龙少”等人开车离开。我只想让何某1不要收父亲的利息才会带“龙少”等人过去找何某1。当时看到何某1等人手里拿着长约1米的铁通,而他的一个儿子拿了2把长约20cm的水果刀;“龙少”等人一开始没有拿器械,后来才捡了些木板、木棍(长约l米)等器械。在庭审供述称我带来“龙少”、“佬镇”等五人由“龙少”开车到何某1家,但没有携带工具过去。我也没有爬围墙、撞大门,也没有拿长刀木棍打架。同案人只是敲门,什么也没做,反而是何某1的一个儿子拿菜刀,另一个儿子拿铁棍出来。当时我没有参与打架,是何某1家人拿刀架在我脖子上,所以朋友才会在附近捡起木棍进行反抗。11..被害人何某1提供的维修收据两张、结算单一张,证实被害人何某1家中被砸坏的门窗、小汽车挡风玻璃等维修费用共计7840元。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柴刀一把、木柱棍四根、木板一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从化区太平镇神岗莲塘村田一队何某1家。现场照片证实院子门口地面见一根木柱棍和一根竹竿,杂物间门口地面见一根木柱棍,棍上沾有血迹,客厅地面见点滴状血迹,窗户玻璃被打破,窗外防盗网部分钢管上见敲砸痕,茶几下方地面见一根断裂的木柱棍;院外巷子北侧巷口地面见一块木板,十字路口社道见见一根树枝、一根树干和一根竹竿,人行道对面见一根断裂的木柱棍和一双粉色拖鞋,一根木柱棍,车牌号为粤A×××××的小轿车车尾挡风玻璃碎裂。1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从现场附近巷子内地面提取菜刀一把、柴刀一把。15.被告人肖记财指认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笔录,称其不认得图片中的地点(涉嫌寻衅滋事的案发地点),并称不认得图片中的木棍等工具。16.被告人肖记财指认两把刀具的照片,称图片上其中的一把刀是2016年9月15日凌晨何某1的一个儿子架在其脖子上的刀,而另一把刀也是何某1儿子拿着的。1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五份及伤情的照片,证实被害人何某1左中指、右肘部、右臀部、右足有钝物作用所致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禤某头顶部、左肘部有钝物作用所致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左肩部、左肩背部、胸背部、左胸背部、左上肢、左大腿、左某腿、右膝部、右小腿有钝物作用所致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何某2左胸背部、左上臂、右肘部、右前臂、右手背、右食指有钝物作用所致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何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伤情照片,证实五名被害人的伤势情况。18.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铝合金窗及不锈钢防盗网等财物损失共价值4384元。19.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肖记财家属与被害人何某1就民事赔偿部分及双方债务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共十二万元,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视听资料光盘一个,证实2016年9月15日2时36分06秒第一辆车到达现场,有几名男子下车;2时45分13秒,第二辆车到达现场,有几名男子下车;打架过程中,数名男子手持棍棒等物品追逐、打斗;2时57分55秒后,两辆车离开现场。21.被告人肖记财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肖记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否认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及指挥他人对被害人何某1等人进行殴打的行为。22.被告人肖记财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肖记财的身份情况,证实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且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肖记财的上述行为。关于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关于被告人是否有参与并指使他人对被害人何某1及家人进行殴打的问题。经查,有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称对方约有十五个人,有些人手里拿着刀、木棍等器械,旁边停有两辆小车,肖某1的儿子坐在其中的一辆皇冠小车上。接着对方十几个人拿着器械追着其及家人殴打,肖某1的儿子也追了过来。有三名男子以爬墙、撞大门的方式闯入其家,并砸坏其家的物品。后其看见肖某1也到现场并打了他儿子两巴掌。有被害人何某2的陈述,称有人爬围墙进入其家后打开大门,有十几个人冲了进来,其中有几个人拿着器械围着其殴打。有被害人戚某的陈述,称有十几个男子在其家楼下,其中一些人手上拿着木棍、长刀等器械,其认得其中一个拿着长刀打电话叫其他人过来的男子,经辨认该男子是肖某1的儿子。被害人禤玲芝的陈述,称对方以爬围墙、撞大门的方式冲进其家,把家里的玻璃打碎,并拿着木条板追着其丈夫殴打,其也被木棍敲中头部。有被害人何某3的陈述,称有十几个男子手持棍棒等武器追着其、父亲、弟弟等殴打,打人者中间有一个是肖某1的儿子。有证人何某4的证言称其看见两辆汽车停在被害人家某,对方约有十二、三人,有约十人手持水管、木棍、砍刀。打架的男子中其认识四名,其中一名是肖某1的儿子(“豆腐”)。有证人何某5的证言称其看见一名男子拿着长砍刀坐上一辆车,与另外一辆车离开。有证人何某6的证言称当晚打架的男青年有十三、四人,有些人手上拿着砍刀、木棍等工具,路边停有两辆车,后这些男青年坐上该两辆车离开。在现场其还看见肖某1用头盔砸了一名男青年,当时有听肖某1说打架的其中一个男青年即他用头盔砸的那人是他的儿子。有视频监控证实先后有两辆车到达现场,打架过程中数名男子手中持有棍棒等物品。且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印证证实被告人肖记财与纠合的十余名男子驾驶两辆汽车到被害人何某1的家,对被害人何某1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并对被害人何某1及其家人何某2、禤某、戚某、何某3进行殴打,致五名被害人轻微伤。因此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参与并指使他人对被害人何某1及家人进行殴打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虽然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肖记财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肖记财在其投案后在审查阶段及庭审阶段均供述其只带人到被害人何某1家,想与被害人何某1就其父亲的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否认其有殴打他人及指使他人对被害人何某1等人进行殴打的行为。因此被告人肖记财虽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被告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记财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收缴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记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二、收缴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柴刀一把、木柱棍四根、木板一块依法予以没收,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明审 判 员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叶敏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开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