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659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魏某某,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台湾地区台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审 判 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