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09号(诉讼地位):某某某,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或县/市(具体地址)。(诉讼地位):某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族,住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或县/市(具体地址)。本院在执行杨松与程怀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兵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