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涛、崔维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袁涛,崔维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478-1号原告: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田茂伟,经理。被告:袁涛,男,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县。被告:崔维菊,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涛、崔维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保全费12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娟审 判 员 王振广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