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素佑与成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素佑,成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646号原告:黄素佑,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鹿寨县。被告:成传荣,男,壮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鹿寨县。黄艳玲,女,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素佑诉被告成传荣、黄艳玲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解决纠纷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素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黄素佑负担。审判员 莫亚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巧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