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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董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兴钟南路20号。委托代理人谭伍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董杰,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钟山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22民初1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佰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