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3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333号之三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井阳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823781-4。法定代表人:彭惠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岳麓区含浦中路139号靳江明珠小区17栋303房。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61479X0。法定代表人:黎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时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李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