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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子艳抢劫罪刑罚、强制猥亵妇女罪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子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28号罪犯周子艳,男,1988年7月27日生,原住江西省瑞昌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熟刑初字第0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子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苏中刑终字第0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2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子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子艳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周子艳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社区矫正。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子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周子艳,在2017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866分。为此,2015年9月、2016年6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子艳被判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处遇等级变动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瑞昌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财产性判项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子艳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年龄、性格特征等,故无法认定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子艳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