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亚奇与任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奇,任纪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440号原告:张亚奇,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任纪磊,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告张亚奇诉被告任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原告诉称:2015年5月30日,2015年9月28日,2015年10月3日,2015年10月26日,原告分数次借给被告现金9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奇诉被告任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住的准确住址,又未预交公告费。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亚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利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