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帅,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王纪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中午,被告人赵帅在其岳父家吃饭,期间喝了两瓶雪花牌啤酒,饭后乘坐其妻赵某1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去滑县赵营乡集上购物,购物之后由赵帅酒后无证驾驶该轿车载着其妻赵某1回家,行至滑县赵营集牌坊北200米处时,被滑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被告人赵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2017年5月5日,被告人赵帅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帅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1、赵某2、赵某3的证言、被告人赵帅的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无驾驶证证明、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滑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豫E×××××号小型轿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帅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没有牌照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三项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任何一项都要受到惩罚,而被告人却违反其中两项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99mg/100ml,超过定罪标准80mg/100ml的数量。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赵帅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政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