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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执复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邓州市财政局因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案执行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邓州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13执复27号复议申请人(协助执行人)河南省邓州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熊成有,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河南省邓州市财政局因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322执1885—1886号之一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邓州市财政局称向方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二份情况说明虽不一致,但没有隐瞒事实,方城县人民法院的罚款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方城县人民法院认为,邓州市财政局作为协助义务人没有提供真实情况,对其处罚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查明,原告赵丽、李恩坡、杜娟诉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洪林、华文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方民二初字第126、127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邓州市财政局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保证金1200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豫1322执1885号协助查询通知,要求邓州市财政局向其提交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局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保证金的查封、冻结情况。2017年1月18日,邓州市财政局出具如下情况说明:关于南阳和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贷纠纷案的所有查封冻结材料现已提供给你院,截止目前尚未收到其他法院冻结及续冻情况。目前和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财政待结算账户资金只剩228万元,且该公司账户资金已被南阳中院冻结。同年3月14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再次责令邓州市财政局就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再字第3—1号、第4—1号民事裁定向其送达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同年3月19日,邓州市财政局出具情况说明认为,2016年邓州市人民法院送达(2015)邓法民再字第3—1号、第4—1号民事裁定时,见到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宁跃龙,但其没有签收,事后也没有汇报并转交。今年3月,邓州市人民法院扣划时,宁跃龙才说明情况并在其办公桌下找到该文书。另查明,郑海霞诉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洪林、张校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第2388号、24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三被告分批偿还郑海霞854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分别作出(2015)邓法执字第293号、294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并于次日送达邓州市财政局,要求冻结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局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保证金770万元。2014年12月16日至2017年3月7日间,被执行人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邓州市财政局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保证金先后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南召县人民法院、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冻结或扣划。2017年3月20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以邓州市财政局出具虚假事实情况为由,对其罚款50万元。本院认为,邓州市财政局作为执行协助义务人,在接到协助查询通知后没有向执行法院出具客观、全面的情况说明,致使法院不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其情节较轻,执行法院对其处罚明显过重,依法予以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执1885—1886号之一罚款决定,变更罚款为10万元。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