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执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海龙与谭建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龙,谭建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422号申请执行人:唐海龙,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谭建魂,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唐海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9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谭建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谭建魂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谭建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海龙尚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300元未能执行。已将谭建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体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