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爽与李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爽,李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434号原告刘爽,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新野县。被告李拥。原告刘爽诉被告李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被告李拥带甲方到店面选材料,送往银基王朝负一楼银基杰士康,承诺货到付款,货到付款一万多元。后来送货以甲方没给钱为由拖欠,在2015年10月9日李拥本人在此写下欠条,按下手印。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电话无法联系,被告不见人影,无法追回货款,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瓷砖货款43063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李拥,但却不能提供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明确身份情况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孔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