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林心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心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心权,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心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心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7月15日15时许,黄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心权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廉江市青平镇六旺路口交易。后被告人林心权依约窜到上述地点,向黄某贩卖一小包毒品,得款人民币100元。二、2016年7月15日23时许,莫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心权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廉江市青平镇车站附近交易。后被告人林心权依约窜到上述地点,向莫某贩卖一小包毒品,得款人民币100元。三、2016年7月23日19时许,黄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心权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廉江市青平镇六旺路口交易。后被告人林心权依约窜到上述地点,向黄某贩卖一小包毒品,得款人民币100元。四、2016年7月23日21时许,莫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心权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廉江市青平镇横桠埇村村口交易。后被告人林心权依约窜到上述地点,向莫某贩卖一小包毒品,得款人民币100元。五、2016年8月30日15时许,“人精”(身份不明)微信联系被告人林心权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廉江市青平镇英伦酒吧后面交易。被告人林心权依约窜到上述地点,向“人精”贩卖一小包毒品,得款人民币100元。后被告人林心权在廉江市横山镇横垭埇村108号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林心权身上扣押到可疑毒品1小包、玻璃烧锅一个。经称量及鉴定,被扣押的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5.366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林心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15日23时许,莫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心权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廉江市青平镇车站附近交易。后被告人林心权依约窜到上述地点,向莫某贩卖一小包毒品,得款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心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莫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7月23日21时许,莫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心权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廉江市青平镇横桠埇村村口交易。后被告人林心权依约窜到上述地点,向莫某贩卖一小包毒品,得款人民币100元。2016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林心权在廉江市横山镇横垭埇村108号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林心权身上扣押到可疑毒品1小包、玻璃烧锅一个。经称量及鉴定,被扣押的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5.366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心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莫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相片指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廉江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被告人林心权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林心权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林心权贩卖毒品次数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心权两次贩卖毒品给黄某及一次贩卖毒品给“人精”的事实,仅有被告人林心权的供述,并无相应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亦无相关的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心权的该三起贩卖毒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心权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心权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心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通过家属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心权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心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366克依法没收后予以销毁;扣押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人民陪审员 钟雨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平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