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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小平申请执行李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李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被执行人李海鹏。李小平申请执行李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小平于2017年4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海鹏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小平1535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李海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鹏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李小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执行申请费220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海鹏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申���执行人借款本金1535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4128元;(二)剩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小平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李海鹏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执行申请费2202.50元。2017年5月30日被执行人李海鹏将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古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