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金章、裴福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章,裴福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15号申请人:李金章,男,1939年4月1日出生,住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裴福禄,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景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裴福禄驾驶的牌号为冀T×××××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裴福禄驾驶的牌号为冀T×××××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