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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金鑫线缆经销处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顺丰五金经销处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金鑫线缆经销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顺丰五金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54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金鑫线缆经销处,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364号九号商场329号。经营者:张秋芬。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顺丰五金经销处,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金马路120号10-21。经营者:史建平。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沙河口区金鑫线缆经销处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顺丰五金经销处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