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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聂运琴与陕西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运琴,陕西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36号申请执行人:聂运琴,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被执行人:陕西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太白路中段119号海星未来城l幢l单元10712号房。法定代表人:孙振华,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运琴与被执行人陕西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运琴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祖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水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