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靳智杰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3498部队72分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智杰,中国人民解放军93498部队72分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智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淹,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498部队72分队,住所地:临汾市柴村。负责人:范文浩,72分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云,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靳智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498部队72分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靳智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淹,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498部队72分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本案一审起诉状原告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3498部队72分队,而一审判决书却列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3498部队,这是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予纠正。二、一审已查明上诉人在租赁土地上建设了建筑物,一审判决既然解除租赁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应对相关建筑物的情况一并处理。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靳智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叶新发审判员 姜新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秀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