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旭林、张喜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旭林,张喜民,原伟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481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旭林,男,汉族,1975年2月11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张喜民,男,汉族,1973年6月28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原伟民,男,汉族,1959年12月20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旭林、张喜民、原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计1823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旭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