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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诉被告刘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刘扣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570号原告王辉。被告刘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刘扣芳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扣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对被告刘扣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辉承担。审判员  赵志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佟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