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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柴永刚与高占武、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永刚,高占武,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003号原告:柴永刚,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占武,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海燕,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柴永刚与被告高占武、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柴永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柴永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柴永刚负担。审判员 齐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尤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