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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冯磊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84189050P。法定代表人:蒲兴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敬安,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冯磊,男,生于1977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冯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冯磊在射洪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待冻结足额后再执行。此外,被执行人冯磊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射洪隆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西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