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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7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赣09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由樟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樟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漆小飞审判员 钱冬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 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