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庆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法表人江耀森。被执行人黎庆波,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与被执行人黎庆波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举证有被执行黎庆波所有用于抵押借贷的房屋一套。之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