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朋诉被告赵立朋、第三人建平县朱碌科镇下营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朋,赵立朋,建平县朱碌科镇下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5191号原告:王桂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伟,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朋。第三人:建平县朱碌科镇下营子村民委员会原告王桂朋诉被告赵立朋、第三人建平县朱碌科镇下营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桂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朋负担。审 判 员 张惠杰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