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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初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高银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初2号之二原告: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梅苑路*号海泰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刘津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仪,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九路**号*座302。法定代表人:郑嘉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军,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该公司高级法务专员。被告: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湾启祥道**号高银国际金融中心**楼。代表人:潘苏通,该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员。被告:广东高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郊五公里松日科技城*楼。法定代表人:郑嘉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军,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员。原告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被告高银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高银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本案纠纷已经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4950元,减半收取计762475元,由原告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伟代理审判员  唐娜代理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