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亚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玲,魏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玲,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学成,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李亚玲与魏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亚玲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学成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借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0256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魏学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魏学成名下均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魏学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学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亚玲申请执行的案款1025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魏学成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井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