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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跃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跃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瑞丰道9号。法定代表人蔡汝安,任经理。被执行人杨跃如,女,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杨跃如追偿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跃如银行存款到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