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磊与杨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磊,杨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426号原告:许磊,男,1982年12月27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胡学仁,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军,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磊诉被告杨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联系,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磊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