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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子淇与开封市德兰康复教育、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子淇,开封市德兰康复教育,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50号原告马子淇,女,回族,2011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定代理人马东华,男,回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德兰康复教育。地址开封市顺河区。被告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地址开封市理事厅街41号。法定代表人柴玉良。经审查,原告马子淇诉被告开封市德兰康复教育、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向本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均无开封市德兰康复教育登记注册信息。故开封市德兰康复教育非本案适格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子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夏 天人民陪审员  刘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