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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素荣、顾圣龙等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荣,顾圣龙,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供电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501号原告:王素荣,女,196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顾圣龙,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806395670X。负责人:李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素荣、顾圣龙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素荣、顾圣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荣、顾圣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王素荣、顾圣龙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