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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山县雪山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江烈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雪山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江烈平,江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8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山县雪山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东乡村,组织机构代码:732004306。法定代表人徐樟鲁。被执行人:江烈平,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江善俊,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常山县雪山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烈平、江善俊提供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山县雪山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3194.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江烈平、江善俊邮递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为EY154145173CN,同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江善俊、江烈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江善俊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江烈平名下有不动产,另案处置中,尚未处置完毕;江烈平名下车牌号为浙H×××××大众牌汽车已由本院(2016)浙0822执595号案件处置,尚未处置完毕、其名下浙H×××××大众牌汽车本院已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因被执行人江烈平、江善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江烈平、江善俊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致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193194.04呀un、执行申请费2798元、诉讼费2082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822执28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谭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