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保华与冯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华,冯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490号原告:王保华,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冯文忠,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保华与被告冯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借款全部归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保华现金壹万元整借款人:冯文忠2013.元.23”。被告收到款项后,至今没有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遂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实,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应为无明确具体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保华。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