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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章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章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320号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93752-9,住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幢负一层物管部。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龙,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系公司员工。被告:杨章琦,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章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章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章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