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86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南昌县华虹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铭顺实业有限公司、万发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县华虹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铭顺实业有限公司,万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869之二号原告:南昌县华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9707184R。法定代表人:那亚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晓曙,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铭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67043030G。法定代表人:万发保。被告:万发保,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小块。根据原告南昌县华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0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2869之一号财产保全裁定,已依法冻结了被告江西铭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新建区支行的账户(账号:15×××31)。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南昌县华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西铭顺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新建区支行账户(账号:15×××31)的冻结。审 判 长 魏剑光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