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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山源秦皇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源秦皇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525XXXX。法定代表人:宋继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源秦皇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32XXXX。法定代表人:牛玉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山源秦皇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按要求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没用银行存款,股票、其他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有厂房,但没有产权手续,现在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约谈,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文进人民陪审员  高俊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辉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