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辉与戴杰、朱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戴杰,朱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141号原告:张辉,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戴杰,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朱光辉,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戴杰、朱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