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徐国庆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州市人民法院,徐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连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房志伟。被执行人:徐国庆,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作出的(2013)清连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徐国庆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2月20日,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国庆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2013)清连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徐国庆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房屋、工商等登记资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国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5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陶 森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锦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