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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惠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粤0114执3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同发购销部、许晃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同发购销部、许晃明申请将被执行人王惠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惠东拒不履行(2016)粤0114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惠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